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湖州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提升创新能力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科技经费预算,滚动使用,每年根据下一年度使用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第三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补助;专利引进或转化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支出。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指在湖州市本级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二)自然人,指户籍在湖州市本级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湖州市本级的市本级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专利技术发明人;
(四)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授权的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二)已获得市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湖州市优秀发明人;
(四)已建设完成的行业和企业专利数据库;
(五)已经市科技局同意实施的的专利引进或转化项目、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专利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需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1、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或湖州市国外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与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和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申请以往专利专项资金有不良记录。
第八条 补助和奖励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汇总,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审定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 湖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湖州市优秀发明人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在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有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额度:
(一)专利授权补助: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湖州市本级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5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4万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3万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两个国家。
2、实用新型: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0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200元,年度内授权的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外观设计:
(1)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7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对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
(2)非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400元,年度内授权的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述职务发明创造指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情况,非职务发明创造指第一专利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补助标准中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其中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实际发生额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港澳台地区按国内标准执行;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吴兴区和南浔区所属企业按《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 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湖州市优秀发明人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四)各区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对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或者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关系我市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和专利先进奖励等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本专项资金预算,按实际工作进行和经费支出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专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参加交流展示的企业于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位费的50%。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时效为1年,自市知识产权局公布补助和奖励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者,在其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后三年内暂停其申请专利授权补助资格。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补助的费用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补助和奖励的主要受益人是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
第十八条 各县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建立专利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2007〕7号)同时废止。授予专利权通知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仍按《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2007〕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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